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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

(试行)


2024-05-01  点击量:[]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努力把学生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、本规定的学生,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,并可视情节轻重,给予如下纪律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严重警告;

(三)记过;

(四)留校察看;

(五)开除学籍。

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(一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
(二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
(三)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;

(四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;

(五)学位论文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,情节严重的,或者网络学术不端行为的,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论文、试题及答案的;

(六)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;

(七)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(八)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。

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,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。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(一)学生的基本信息;

(二)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;

(三)处分的种类、依据、期限;

(四)申诉的途径和期限;

(五)其他必要内容。

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园是指学校教学区和生活区。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在我校学习,取得学籍的各类全日制学生。其他类别学生参考本规定执行。

第二章 处分细则

第五条  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,组织和煽动学生闹事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者或利用网络平台发表不当言论、非法组织聚集者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二)其它参与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以下(含留校察看)处分;经教育不能改正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(二)被处以行政拘留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,被拘役、判处徒刑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七条 对打架斗殴,寻衅闹事者,作如下处理:

(一)策划者:

1.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2.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,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参与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二)打架者:

1.动手打人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,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;

2.持械打人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3.造成他人伤害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参与者:

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,助威壮胆的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,导致斗殴事态发展并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(四)伪证者:

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
(五)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:

1.未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2.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(六)在校内外喝酒达到醉酒程度的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借酒寻衅滋事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借酒寻衅滋事,侵害其他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七)恶意威胁、恐吓他人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
第八条 盗用他人证件,冒领他人财物,伪造证明,涂改证件,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等违法违纪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九条 对偷窃、抢劫、贪污、诈骗国家、集体或个人财产者,除追回赃款、赃物或赔偿损失外,作如下处理:

(一)作案价值在1000元(含1000元)以下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(二)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条  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,除按价赔偿外,视情节轻重及损坏公共财物价值金额数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(一)单次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(含100元)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单次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100—500元(含500元)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
(三)单次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500-1000元(含1000元)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(四)单次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吸烟的,一学期内累计查处达到两次以上(含两次)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乱写乱画乱张贴、乱发广告的,累计查处达到两次以上(含两次)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若张贴大、小字报,影响学校稳定者,给予记过处分;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三条  未经批准,夜不归宿一次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
第十四条 在公寓恶意起哄,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,或在寝室内制造矛盾,孤立、排挤其他同学的,经批评教育两次以上(含两次)仍不改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第十五条  在公寓砸酒瓶、泼水以及向窗外扔杂物等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致人受伤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第十六条  未经学校批准,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第十七条 擅自转让、租借寝室者,除没收有关收入外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寝室留宿校外人员,给予记过处分;寝室留宿异性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
第十八条 在寝室内私拉电线、网线,接灯、接插座,寝室内自炊,包括使用热得快、电炉、电热器、电热杯、电褥子、电熨斗等违章电器者,一学期内累计违规两次者,给予警告处分;引起安全事故的,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,按事故严重程度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组织、参加各种类型的宗教活动和非法传销活动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条 在校园内有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他人学习的行为,或存在网络严重不当行为,包括但不限于裸聊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涉嫌各种形式赌博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积极参与文明寝室建设,各寝室应按照要求安排值日(值周)生,对一学期内寝室安全、卫生检查不合格累计达到一定次数的值日(值周)生,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不合格达2次(含2次)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不合格达4次(含4次)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三)不合格达6次(含6次)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(四)不合格达8次(含8次)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五)未按要求安排值日(值周)生,不能明确界定个人责任的,则寝室全体一并给予处分。

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提及但违反《学生公寓管理办法》的,经批评教育两次以上(含两次)仍不改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第二十三条 拒绝、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实施管理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不尊重教职工,有侮辱教职工人格的言行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对殴打教职工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四条 对一学期内迟到、早退、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:

(一)正课(凡属于学生课程表上安排的课程,包括必修课、选修课与实践教学课程)有旷课(上课迟到15分钟以上视同旷课)达8学时(含8学时)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正课旷课达16学时(含16学时)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三)正课旷课达24学时(含24学时)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(四)正课旷课达32学时(含32学时)以上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;

(五)正课迟到(上课迟到15分钟以内)、早退(在未下课之前提前离开的)2次按旷课1学时计;

(六)晚自修旷课2课时按正课旷课1学时计,晚自修迟到、早退2次按正课旷课0.5学时计;

第二十五条 对无特殊情况未按时报到注册者,按实际课时数作旷课处理,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
第二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,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其中考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,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。考试作弊两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校外组织的各类考试参照本条例执行。

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,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,同时学校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八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违反校纪校规的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擅自转发不实信息,给学校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捏造或者歪曲事实、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、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特别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三)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、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,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,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特别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四)宣扬邪教、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、教唆犯罪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特别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五)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,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特别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六)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,蓄意攻击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,视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情节特别严重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
(七)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、密码上网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。

(八)利用网络平台,非法兼职造成财产损失,包括但不限于刷单,或者参与非法网络贷款、非法网络集资等金融行为的,视情节严重,给予警告至留校查看处分;情况特别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九条 违反教学区和教室管理相关规定的,经批评教育两次以上(含两次)仍不改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

第三十条 两次以上(含两次)违纪行为的,从重处罚。

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违法、违规、违纪行为,如确需给予处分的,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。

第三章 学生纪律处分处理程序

第三十二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依照本规定执行,记过、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依照本规定执行。

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法、违规、违纪,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,必要时经由保卫处或教务处会签意见(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触犯刑律的,由保卫处配合公安机关查处,并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;学生违反考试相关规定需要纪律处分的,由教务处认定违纪、舞弊事实,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)。学生处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基础上,依据学生违纪事实,报学校作出处分决定(其中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后,提交院长会议研究决定,并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)。

第三十四条  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,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。

处理、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,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,学生拒绝签收的,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;已离校的,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可以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
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在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时,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,并在出具处分决定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学生处备案。

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,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

第三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,其余各级处分期限均为12个月,到期由学生提出解除处分申请,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。解除处分后,学生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

第三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,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,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。

条件内容

提前

时间

警告

严重

警告

记过

留校

察看

志愿者

服务次数

3个月

4

6

8

10

6个月

8

12

16

20

寝室卫生优秀次数

3个月

3

4

5

6

6个月

6

8

10

12

学期学习成绩班级排名

3个月

前50%

前40%

前30%

前20%

6个月

前40%

前30%

前20%

前10%

竞赛获奖

3个月

校级

优胜奖

校级

三等奖

校级

二等奖

校级

一等奖

6个月

优胜奖

(校级以上)

三等奖

(校级以上)

二等奖

(校级以上)

一等奖

(校级以上)

毕业实习期间表现突出,获得单位表彰或有关证明的,并经毕业综合实践指导老师认定,可视具体情况提前解除处分,但不得提前超过6个月。

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,必须经相关部门提供相应证明。由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《解除处分申请书》,逐级审核,报学校审批。解除处分决定书一律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及学校文书档案。

第四章 学生校内申诉

第四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,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具体办法参见《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》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